项目名称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
项目编码 | 027004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
办理条件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电子件1份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法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电子件1份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 |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学历证书、职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任命文件、简历、职称证等 | |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审批流程 | ||||||
承办处室(受理) | 政策法规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规划财务处(非煤)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煤矿)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2楼214-4室(非煤)、2楼219室(煤矿)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7-9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215(非煤) 029-61166167(煤矿) | |||||
结果名称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
结果样本 |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