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编码 | 027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0〕58号) | |||||
办理条件 |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 无 |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 中介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 | 原件1份 | 无 | |||
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 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
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 无 |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复印件1份 | 无 |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复印件1份 | 无 |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自然资源厅 | 复印件1份 | 无 |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 |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审批流程 | ||||||
承办处室(受理) | 政策法规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工矿处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4楼404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7-9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205 | |||||
咨询电话(审查) | 029-61166131 | |||||
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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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查时限)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